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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刘怀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表决稿)》(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四审。该条例提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来到广州市交委,提出了他的反对意见。
曹志伟: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就提出“住宅区停车场费用放开价格管制”,即住宅区停车场应采用市场调节价的要求,为什么广州还要对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交委:广州住宅区停车场现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跟国家上位法政策没有抵触。国家发改委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的同时,也明确提出对一些竞争不充分的住宅停车场,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议价规则。前段时间广州一些小区业主因为停车费问题跟经营者产生了纠纷,原因就在于一部分经营者单方面大幅提高收费标准,使得车主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制定政策必须要平衡经营者和车主的关系,而不是让经营者不与业主沟通,自己制定一个很高的收费标准。我们政策落地过程中,一方面要使得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不能损害车主利益。
曹志伟:我举个例子,这就好比去一家生意很好的饭店吃饭,难道顾客能够吃完之后再与饭店协商要付多少钱吗?
市交委:住宅停车场停车跟到饭店吃饭有所区别。
曹志伟:区别在哪?
市交委:区别在于小区停车场是车主们必须停放的地方,停车场是为小区配套建设的,是刚需。
曹志伟:你们说的有些自相矛盾,为什么单独限制投资经营的单位,而买来车位出租的个人却不作限制,这跟广州鼓励投资社会停车场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相违背的。
市交委: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一些细节可以进一步探讨研究。我们听取了你的意见,建议你进一步向人大等部门反应。
曹志伟四条反对意见:
(1)未出售仍在建设单位产权名下的车位或停车场经营者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未明确如何与“全体业主”如何“协商”的落地操作问题,建设单位及停车场经营方与车位使用者的利益本身就是有冲突双方,如何能协商至双方达成一致?且协商双方力量人数明显悬殊,建设单位及停车场经营者是单一方, “全体业主”数量广、不可控性大。
(2)对于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同一小区,如车位已经销售给住宅或商业办公的业主,按物权法规定车位业主有自主出租权及定价权即市场定价,而未售的车位则没有此项权利即受条件管制,对同一小区同类产品区别对待,显失公平,且违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人享有的绝对权利,况且对条例出台前已建设已确权的物业也倒追生效,政府有失诚信。
(3)实行新条例协商定价下(其实根本无法协商,连协商议事的标准都没有),因收益不由市场决定,建设单位也就对收益没有完全自主权,可能会尽量减少投入,反而会激化供需矛盾,同时也与“鼓励停车场建设”精神相冲突。如硬性规定建设量, 则有可能加重企业投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营商环境。
(4)实行协商定价下,因车位后续经营不由建设单位控制,势必大幅背离车位价值,甚至成本,新开发项目销售时如直接捆绑住宅销售,或打入房价可能间接推高住宅价格。
曹志伟的建议:
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住宅区停车场费用放开价格管制”(即住宅区停车场应采用市场调节价)的要求;以及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与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在健全机制中明确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等规定。